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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单位实现了权责利独立的企业化经营后,国家对新闻业经济应运用包括经济手段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新闻立法应包括关于对新闻机构进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国家可制定指导性的计划,调节新闻事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国家还可以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利息、补贴等各种经济杠杆对新闻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对各个新闻单位的利益水平和整个新闻事业的利益水平进行调整。新闻单位在进行权责利独立的企业化经营时,也应有足够的“自律”意识,奉行正确的指导原则。
4.新闻单位的创收
新闻单位的企业化管理主要是指报社而言的,新闻单位的创收则主要指电台、电视台而言。
电台、电视台是国家机关直属的事业单位,在经营管理改革中,它们曾参照了企业化管理的报社的一些做法,但并没有正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体制。国家允许电台、电视台创收,鼓励电台、电视台积极经营,扩大收入来源。广播电视收入,原则上指的是各广播、电视单位在完成上级交给的广播电视播出任务过程中,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所组织的收入。随着广播、电视经营管理改革的发展,国家还进而允许各广播、电视单位为弥补广播电视事业经费的不足,保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而设置“附营单位”(附设经营单位),以扩大收入范围。前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营发布“部颁分类”标准,将广播电视单位的收入分为13类,其中广告收入是广播电视收入的主体,是广播台、电视台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支柱。关于电台、电视台的收入项目问题将在第七章中作进一步说明。
5.新闻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指导原则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并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原则应该成为新闻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指导原则,新闻单位搞经营创收,乃至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时应该这样,即使是实行完全形态的企业化经营的新闻单位,也应该这样。
社会效益是指从社会总体利益出发来衡量的某种社会性活动的效果和利益。所谓社会的“总体利益",既要顾及到社会的稳定,又要顾及到社会的进步;既要维护社会公正,又要保证社会发展。社会效益不仅与经济效益相对举,而且与单纯的政治效益有区别。新闻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社会效益表现为新闻单位正确发挥新闻传播活动的社会功能,亦即传播新闻信息、反映公众舆论、推进民主政治、促进商品经济、开发智力、提供娱乐的功能。
经济效益中的“效益”同社会效益中的“效益”有着不同的含义。后者指的是实际的效果、实在的利益;前者则另有其作为经济科学和管理科学中的专门术语的特定含义。考察经济效益,除了要注意到经济上的实际效果外,还要进一步考虑到为取得这些实际效果所付出的代价,要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判定。经济效益可用下式定义:
经济效益=所得/所费=产出/投入
产出指的是新闻产品生产过程所得到的实际满足某一社会需要的成果,可以用实物量表示,也可以用货币量表示。投入指的是用于得到相应产出所耗费及被占用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资源。日本有所谓“投入六项目”的提法,即活劳动、能源、原材料、资金、设备、土地。我国一般把投入分成“一次性消耗的”和“被占用的”两类。
新闻单位经营活动中的产出与投入要保持适当的比例,与整个国家的发展进步相协调,以期实现新闻单位自身乃至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新闻单位恪守这--指导原则,特别要注意清除黄色报道、低级趣味、广告新闻、有偿新闻、弄虚作假、吃请受贿等腐朽现象。对于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应该进行具体分析。黄色报道、低级趣味的报纸之所以能赚钱谋利,是因为它们投合了欣赏格调、文化素质低下的读者群体的需要,而国家目前尚未有效地动用经济杠杆对其加以限制(其中对特别恶劣者还要动用行政、司法手段予以打击)的缘故。显然,制止这类“阴沟报纸”泛滥的方法,并不在于改变新闻单位企业化经营的方向。至于诸如“有偿新闻”一类的腐败现象,从表现形式到实质性原因都同官场的腐败现象相类似,这是因为目前新闻机构还实际具有,或者普遍被人们看做具有某种“新闻特权”或行政影响力的缘故。新闻单位实行完全形态的企业化管理,正可以有效杜绝这类腐败现象。因为,在商品经济充分发育的社会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同新闻单位的关系,应是货币商品交换的正常经济关系(例如企业向新闻单位购买广告版面或时间);他们只是在同权力机构打交道时,才可能想到利用金钱权力交换的非正常的超经济的关系。当然,就新闻单位自身而言,严格实行自律,奉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统一并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原则,是制止各类腐败现象发生的最为有效的内在免疫机制。
6.新闻单位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1978年末,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首都几家报纸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报告,这是当代中国新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从那以后,报业经营管理20余年的改革大体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1)平稳起步阶段。平稳起步阶段的标志是1978年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首都几家报纸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报告,持续到1984年。由于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已深入人心,实际上人们此时所理解的报社的“企业化”管理,只能是苏联模式的国有制企业类型的管理,即报社是实行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从当时整个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来看,虽说在1982年10月党的十二大上就提出全国改革重点从农村转入城市,然而直到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才开始全面展开。中国的改革,不仅有一个城市滞后于农村的问题,而且还有一个事业单位滞后于企业单位的问题。在企业改革没有推进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仅仅作为“企业化管理”的报社,自然不可能有什么超前的举措。
(2)危机催动阶段。危机催动阶段的起始标志是1985年开始的报业经营危机。城市经济改革的发展一方面恶化了报业传统方式的经营环境,引发了经营危机;另一方面,又迫使工商企业强化广告意识,注重广告宣传,这又是优化报业经营环境的一个契机。在此阶段,各个报社都开始狠抓广告经营:扩大广告部门的自主权,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对广告销售人员采取按广告收入提成的分配方式,报社的经济收入随即大有改观。这种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驱使报社在经营上采取更大的动作。
(3)多头推进阶段。第三阶段的起始标志是1988年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持续到1992年初。《办法》的基本精神有两点:一是报社可结合其自身条件,发挥信息、技术、人才、知识和设备等优势,开展国家政策允许的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一是规定报社“可以结合本身业务和社会需要,兴办经济实体”。在《办法》精神的指导下,报业向现代社会大经济的各个产业领域展开进军。与此同时,报社经营者对“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认识也不断深化:报社的“企业化”意味着报纸产品的“商品化”-既可将新闻版面出售给读者,又可将广告版面出售给广告主;意味着报社经营运作导向的“市场化”--既要满足社会公众的新闻信息需求,又要满足广告主发布商品讯息的需求;还意味着报社经济活动的多元化,不仅要“政治家办报”,还要“企业家经营”。不过这些观念对当时多数报社来说还不甚明晰,报业经营管理思想的大解放,还需要新的历史契机。
(4)全面加速发展阶段。1992年春天邓视察南方时的谈话标志着中国新一轮思想解放运动的开始,中国报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由此步入第四个阶段。在该年秋召开的党的十四大上,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法则、经济规律成为决定市场经济中企业行为的最终决定力量。1992年10月《中国报协对有关报纸行业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的五项意见》中建议对1988年的《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强调报业经营活动不必再受“与报业有关”范围的限制,报社阔步迈向市场,同时抓住机会优化“主业”结构,各报社纷纷增期、扩版,创办都市报,强化报纸的市场穿透力,许多报社的广告收入以15%-40%的高速递增,出现了
一批年广告收入超亿元的报社。报界人士开始意气风发地议论建设中国报业“航空母舰”--报业集团的问题。
(5)报业集团建设阶段。这一阶段的起始标志是1996年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的成立。“在中国新闻发展史上,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它意味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向属于宣传系统的事业单位-报社开始以集团公司的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寻找新的、更好的位置。”1目前,我国已正式组建15家报业集团。集团化经营整个新闻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
新时期的广播电视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也紧跟着中国经济改革的进程,稳步向前推进。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起步阶段。这一阶段从1978年5月北京电视台改名为中央电视台到
1983年3月第十一次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的召开。继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成为独立的宣传事业单位后,各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省以下各级广播电视台站也脱离“局台合一”的体制,成为独立的宣传事业单位。在经营上,受报社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启发,个别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始依靠自身增加收入,以弥补财政补贴的不足。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均先后开办或恢复播出广告节目。据统计,到1983年全国广播电视营业额达3400万元。
(2)探索阶段。1983年中共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广播电视机构内部的管理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三位一体”的原则,所谓“三位一体”,即编播、技术、行政管理三大部门分开,分别实行总编辑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制、部长(厅长、局长、台长)负责制,分别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这一年的3月底,第十一次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召开,提出了开创广播电视事业新局面的具体要求与20世纪的奋斗目标。会议指出:要“走自己的路",要“以宣传为中心”,要“以新闻改革为突破口”,要“四级办节目、四级混合覆盖”,要“开展多种经营、广开财源”。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始大赌步探索壮大自身经济的出路。由于广播电视经济的迅速发展、1989年4月25日,经原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广播电影电视经济管理研究会”成立,广播电视经济理论的研究开始受到重视。
(3)深化阶段。以邓视察南方时的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广播电视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入空前快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对广播电视经济的研究从理论型转向应用型,广播电视的双重出售属性得到广泛认可。根据中央办公厅1996年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广播电视发展实际,原广电部又提出县级广播电视机构合并为一个实体,即“三台合一”,有的在确保职能和编制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局台合一”的体制,即“四合一”体制。广播电视的经营管理逐步纳入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依托自身资源优势,直接参与社会大生产和经济体系的运作,并逐步向产业化的目标迈进。1998年,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广电厅组建广东广播电视集团公司,我国广播电视集团化经营初见端倪。
7、所有权、经营权、编辑权、接近权
我国现有新闻单位都是国家所有制的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新闻单位,所有权仍属国家。依据马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新闻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就是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闻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
新闻单位成为完全形态的企业,也就实现了同一般企业单位的同构。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规定,国家对一般企业单位的其他有关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新闻单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从这两项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名义上享有的三个方面的经营权实际上完全包含在国家拥有的财产所有权之内;企业的经营权是国家“授予”的,其自身并没有任何法定的独立权利。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实际上,所有权同经营权的分离有很大的操作难度。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人现代企业制度阶段,人们开始用现代产权概念来分析传统的所有权、经营权问题。投资者对企业注入资本,形成经营性资产,由此产生的权益即为产权。古典产权不仅包括所有者在法律上对财产的权属关系,而且包括财产的支配权和收益权,这也就是《民法通则》上的财产所有权。现代产权把古典产权分解为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两个层次:前者归出资者所有,称“出资者所有权”;后者归企业所有,称“法人财产权”。企业一旦依法成立,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成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法人财产权是由原始的出资者所有权派生的一种独立产权,即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派生的法人财产权受原始的出资者所有权的约束,其“独立”性是相对的。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转化为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与结合的问题。如果新闻单位完成了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化,成为国家独资的公司化现代企业,那么,新闻单位的出资者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法人财产权归新闻单位法人所有。国家通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所有权来决定新闻单位的主要管理者、新闻单位的重大决策,并且拥有下面将要论述的编辑权,享有新闻单位资产收益权,乃至在新闻单位破产或停办时,拥有新闻单位资产的最终所有权。新闻单位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同时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资本投入新闻单位后不得抽回,国家对新闻单位资产无支配权。新闻单位的法人财产权随新闻单位法人的存在而存在,新闻单位破产或停办时,法人财产权也随之终止。国家对新闻单位的出资者所有权与新闻单位的法人财产权都有“收益”权,但两者的收益权并不相同。出资者所有权指的是股金分红和以最终所有权获得的新闻单位破产或停办后的资本价值:法人收益权指的是资本在经营中的全部增值,股金分红后所余收益。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通过出资者--董事会经理的组织层次结合起来。新闻单位作为国家独资企业,由国家委派的出资者代表行使出资者所有权。董事会则是法人财产权的代表者,董事长是新闻单位的法人代表。新闻单位的经理班子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新闻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老“两权”的分离,在我国新闻单位已经有一定的操作经验;新“两权”的分离与结合,随着新闻集团在我国的出现与发展,特别是报业集团的建立与实践,已开始进行探索。
作为大众传播机构,新闻单位还有编辑权与接近权的问题,这是新闻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面对的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问题。
编辑过程是新闻产品生产的核心。编辑权就是管理与编辑有关的一切业务的权利。按照首先提出编辑权问题的日本报界的提法,编辑权的内容是:“决定和实施报纸编辑方针,维持报道之真实、评论之公正和发表方式之适当等,行使报纸编辑方面一切必要的管理的权利。所谓编辑方针,在基本的编辑纲领之外,还包括处理随时发生的新闻的个别、具体的方针。”这里的编辑权是就报纸产品而言的,但其规定精神适用于一切新闻产品。
新闻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现阶段的中国,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同时,还要注意经营权同编辑权的分离。编辑权问题是决定新闻单位社会效益的关键问题。经营权同编辑权分离,要求在新闻单位内部,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不要干涉编辑事务,从事编辑工作的人员也不要插手经营管理事务。编辑部门应拥有完全的编辑权。编辑部门行使编辑权的依据,应是新闻事业有效发挥自己社会功能的需要,应是新闻工作的客观规律。新闻单位只有真正实现经营权与编辑权的分离,才能使新闻产品在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既符合经济规律又符合新闻规律,且保证二者并行不悖,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扼制“新闻寻租”现象的发生。为了达到某种经济上的目的而干预编辑工作,不仅不利于新闻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而且会损害新闻单位的长远利益。为了确保经营权同编辑权的分离,我国的一些新闻单位开始尝试实行社(台)长领导下总编辑、总经理分工负责的双轨制领导体制,总编辑只对编辑工作负责,总经理只对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由社(台)长统揽全局,对两大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
如果新闻单位完成了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化,成为国家独资的现代企业,编辑权问题的处理将有新的思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确立民主制度的时期,美国占领军司令部对编辑权问题的处理原则是:编辑权归经营者,即在确定新闻事业编辑内容的问题上,经营者负单独完全的责任。作为国家独资的现代企业的新闻单位可在形式上按此原则处理编辑权问题。与资本主义国家中传媒资本家经营新闻单位不同,产权明晰的中国新闻集团公司的经营者是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这就保证了新闻单位编辑权接受党和政府有关机关的领导,进而保证新闻工作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指导方针得以贯彻。无论是现阶段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还是将来的编辑权归经营者,其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只是前者是改革进程一个阶段上的策略性措施,后者是改革取得体制性进展后的合乎体制规范的基本性规定。
接近权的概念是由美国学者首先提出的。“所谓接近权就是不拥有新闻媒介的一般民众自由地接近、利用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介的权利。”如果说受众可以通过新闻媒介满足“知”的欲望,那么,按照主张接近权的学者的观点,受众还应当拥有利用新闻媒介“言”的权利。受众对新闻媒介行使接近权的具体内容有:1在报纸的广告版付费刊登意见广告,购买广播、电视的商业节目时间;2对报纸刊登的一方的见解、批评、攻击的报道、来信、意见广告或在广播、电视中播送的类似节目,另一方可以以同样方式反驳;3报纸的读者来信专栏免费登载来信和来稿。受众要求使用接近权时,必须明确提出理由。就像编辑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做对经营权的挑战一样,接近权也可在某种意义上看做对编辑权的挑战。
接近权问题,说到底,也是一个有关新闻单位的社会效益的问题。由于行使接近权的主体是不拥有新闻媒介的一般受众,所以同解决好编辑权问题一样,解决好接近权问题也是党和政府作为社会一般管理者的一种职能行为。在信息技术、知识产业日新月异的今天,接近权问题更有一种调节与优化信息资源分配的意义,即防止在接受信息上的“两极分化"。如果说,在编辑权问题上,党和取府是作为所有者并通过所有者代表进入新闻集团公司内部来执行社会一般管理者的职能,那么,在接近权问题上,党和政府是作为全体社会公众的代表,从新闻集团外部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控制,从而执行社会一般管理者的职能。规范化的政府管理应注意新闻集团建设中在“接近权”问题上的制约规范。
按现代企业理念经营的新闻单位处理所有权、经营权、编辑权、接近权问题的实质,就是处理其外部同国家、同受众的关系,其内部编辑部门同经理部门的关系。注意研究、妥善处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经营权与编辑权分离或结合的问题,以及新闻单位的经营权与编辑权对受众接近权保护的问题,是贯彻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并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新闻单位经营管理指导原则的具体表现。